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凉水湾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1962号
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6号2幢1楼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凉水湾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共乐镇毛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凉水湾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臧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