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7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6号2幢1楼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扬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义扬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义扬装饰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90元、2020年5月工资4106.58元及未休年假工资413.79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义扬装饰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义扬装饰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楚的反映出***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以及旷工。一审法院以义扬装饰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上下班需要实行钉钉打卡,从而认定钉钉打卡数据作为考勤的唯一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义扬装饰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员工外出办事需要在所在地进行打外勤卡,若发现员工考勤打卡作弊,一经发现,每次按照1天旷工处理等内容”,现根据义扬装饰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虽在钉钉打卡的情况下,经常迟到,早退及其旷工,明显属于考勤打卡作弊的情况。且***在一审中并不能举证证明监控中显示其没有迟到早退的情况,***在一审中主张的公司还有侧门可供出入,但根据监控视频可以显示,侧门属于关闭状态,无法出入。故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达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证明力高度盖然性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虚假打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义扬装饰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义扬装饰公司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290元。二、***2020年5月旷工多达9天,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应扣除旷工天数3倍的工资,故义扬装饰公司不应向其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且***一直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义扬装饰公司也无法与其办理离职结算。三、***在义扬装饰公司工作一年不满10年其每年度有5天年假,***已经全部休完,不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系义扬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赔偿金。首先,依据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义扬装饰公司的考勤规则应当以钉钉考勤为依据,在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钉钉考勤中,***并不存在旷工行为,且***也没有旷工的事实。而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视频并不完整,且无法判定视频中是否有***,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考勤造假。其次,如果***长期旷工,义扬装饰公司也应当及时与其沟通,但义扬装饰公司从未与***沟通过,也从侧侧面可以证明***没有旷工。综上,本案应当驳回义扬装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义扬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义扬装饰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90元,无须向***支付2020年5月工资4106.58元,无须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13.79元,以上共计23810元;

一审法院判决:义扬装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290元、2020年5月工资4106.5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共计2381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义扬装饰公司负担。

二审中,义扬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附有照片七张及录像两段),拟证明从对义扬装饰公司周边环境的拍摄情况来看,***无论是从侧门还是正门进入其工作岗位,监控都可以记录到。

经本院组织质证,***质证认为,对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1.一审提交的办公室平面图显示,义扬装饰公司工作场所有一个正门和两个侧门,而公证书仅陈述其中一个侧门被拍摄到,但是另一侧门没有表述,并且公证书形成的时间是2021年4月,而义扬装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0年6月,相距一年,不能排除义扬装饰公司对摄像头进行调整的可能性。2.***没有称其一定是从侧门进入,只是称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视频摄像不全,不能排除其从侧门进入的可能性。因为义扬装饰公司在仲裁和一审提供的视频,拍摄的都是员工的背影,不能保证里面有***。3.且义扬装饰公司称***存在13天的连续旷工行为,如果***真的存在如此长期的旷工,按照常理义扬装饰公司也应当及时和***沟通,但在此期间义扬装饰公司从来没有与***沟通过,甚至没有询问过***,也不符合常情。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所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文件形成于2021年4月16日,而本案双方已经于2020年6月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义扬装饰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客观还原当时的办公楼及监控现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义扬装饰公司的上诉理由及***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义扬装饰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按照义扬装饰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和《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两次实行钉钉打卡,打卡数据作为出勤的依据。而义扬装饰公司提供的***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除了2020年5月19日上班迟到24分和2020年6月1日下班缺打卡外,其余时间均为正常出勤。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20年5月期间存在经常迟到、早退及无故旷工的事实,故义扬装饰公司以***连续3个工作日无故旷工或一个自然年累计旷工达5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其系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一审认定义扬装饰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如前所述,因义扬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20年5月旷工多达9天,故,义扬装饰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应扣除***旷工天数3倍的工资,其不应向***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因在一审庭审中,义扬装饰公司明确表示对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没有异议,故,义扬装饰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再主张其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有违禁止反言和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小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琼琳

书 记 员 卢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