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5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但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三、2019年9月6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两个分公司即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和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