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160号
原告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长通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
委托代理人高德金,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悦,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
原告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