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1249号
原告:***,女,1966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原告:***,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原告:申境熙,男,200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被告:***,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被告: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长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25824840G。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街道西新庄村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939070。
法定代表人:余文龙。
被告:河南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5QB7U01。
法定代表人:霍伟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境熙与被告***、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河南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境熙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左嘉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