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2372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T8L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