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鼎诚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天平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鼎诚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232号 原告:阿拉尔市天平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2号工业园区经一路和纬四路交接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市鼎诚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六团职工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尔市天平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尔市鼎诚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尔市天平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七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