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02民初1723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淏、何嘉敏(实习律师),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1元,由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芬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