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树赟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502民初89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马树赟,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马树赟、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完毕。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玉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凯
书 记 员     徐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