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2434号
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0U867E。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告:宁夏中金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XRWE6X。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5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宁夏路航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7800元。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