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源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2民初90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华,福建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源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滨湖路龙庭国际5号楼2单元305室。
法定代表人:练秀银,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浦城县管厝乡高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管厝乡高源村火烧坪5号。
法定代表人:季炳云,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源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浦城县管厝乡高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7.7元,减半收取7593.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