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13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焕然,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317537762U。
法定代表人:刘文先,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生,住商城县。
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合,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住商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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