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3012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