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航天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乾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航天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乾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乾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市乾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南宁市乾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