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1289号
原告: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包可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