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治东路777号历城区文体中心新闻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8122000D。
法定代表人:任永芹,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00323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锦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海格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8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