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

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81民特120号
申请人: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4日,住禹州市。
申请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俊峰,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7日经禹州市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欠禹州市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3670元,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5月20日前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7日经禹州市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娄玉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