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1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华,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禹州天地仁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收入4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价值47万元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