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5575号
申请人裴风银,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务外环路A-22号A幢22层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万九千六百四十一元一角三分。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