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鑫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鑫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朱金安。
被执行人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旭。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5月01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郑州鑫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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