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19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雅倩,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