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12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赵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慧,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鸿海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