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字第8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
河南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32418.32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军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