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破18号之五
申请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5月30日,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且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情况予以说明,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剑波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丹露
附:《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