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破18号
2018年3月13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已无任何经营能力,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受理。2018年9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审核,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33,363,622.88元,负债总额335,789,753.39元,其净资产为-302,426,130.51元。
本院认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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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剑波
审判员  石学敏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