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破申18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43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树立,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被申请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已无任何经营能力,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亦将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56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玻璃钢冷却塔、溴化锂制冷机、风机盘管、热交换器、中央空调产品、给排水设备、钢筋混凝土冷却塔、水箱、玻璃钢制品、环保水处理设备、通风设备、五金机电、日用百货、纺织品、风机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玻璃钢冷却塔的安装与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许可经营的项目)。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提供的材料反映,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至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执委字第43号执行决定书载明,截止2018年1月10日,该院以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现计60件,涉及未受偿标的人民币220233499.3元及利息,虽经该院强制执行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和曹娥街道联丰村的不动产及设备动产(不含车辆)却远不足抵偿全部债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同意,故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为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且本院作为其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查明有到期债务不能履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当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欣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