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虞泽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女,193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金深洋,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建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虞泽染织有限公司、***、***、金深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237540.69元,执行费为人民币8563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阶段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4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虞泽染织有限公司、***、***、金深洋、*建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虞泽染织有限公司、***、***、金深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虞泽染织有限公司、***、***、金深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012840.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辛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