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