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乐,女,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山城锦绣花园B幢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8064390Y。
法定代表人:彭志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皖1102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9,414.72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9,414.72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凤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