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642号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孙延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山城锦绣花园B幢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8064390Y。
法定代表人:彭志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0元,立案时减半收取4320元,保全费2967元,合计7287元,由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凤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