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867号
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OEUJ1U。
法定代表人:花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三城锦绣花园B幢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8064390Y。
法定代表人:彭志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496262元的财产(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皖江大道支行,账号3487××××8587),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962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丁子冬
代理书记员 毛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