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096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鑫,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8064390Y,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山城锦绣花园B幢15室。
法定代表人:彭志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戎 阳
书 记 员  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