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1民初2827号
原告:乐陵市忠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市中街道兴隆社区居委会开元西大道百盛达沿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原告乐陵市忠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乐陵市忠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忠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市忠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乐陵市忠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