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联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811执保666号 申请人:山东联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UJMNA1N,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接庄大市场向西300米路北混凝土搅拌站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3X8,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路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联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4)鲁0811财保45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