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718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2023年10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217元,减半收取76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