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济宁蜀龙向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2337号
申请人: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翠都国际C座01-2409,组织机构代码:78718327-6。
法定代表人:杨崇,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蜀龙向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马驿桥街南(安阜街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8609840-3。
法定代表人:向以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6***3483-X。
法定代表人:段余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向以勇,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人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蜀龙向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以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阜桥辖区九巨龙欣苑小区雅居小高层东单元12层西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宁蜀龙向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以勇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