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69号天亿大厦B栋604。
法定代表人:左红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雍,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
被执行人: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蟠龙路北段28号院5幢一单元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林,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紫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瀚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382号裁决书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年1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四川省苍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二期PPP项目中未领取的1614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暂停支付。同年2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被冻结款项未到付款人支付时间,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申请执行人请求对仲裁中保全的股权暂不处置,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对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3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