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特136号
申请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鑫蓉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公司)、第三人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本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鑫蓉盛公司单方面申请的仲裁员不能参与仲裁,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没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本鑫蓉盛公司以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成仲案字第382号裁决:1.中宇本鑫公司、本鑫蓉盛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慧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80万元,并支付以履约保证金10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驳回慧通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3.本案仲裁费73392元,由慧通公司承担13392元,由中宇本鑫公司、本鑫蓉盛公司承担600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中宇本鑫公司、本鑫蓉盛公司承担。本鑫蓉盛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
驳回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本鑫蓉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杨中良
审判员 唐欣欣
书记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