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04执102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申请执行人现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有结果后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04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超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珍
人民陪审员 秦 红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