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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成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紫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宇本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使胜诉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