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天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610214522。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天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77571D),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七二三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其,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910873267。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110723567。
原告***与被告***、宁波天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孙灵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