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财保3号
申请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5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5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 月 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