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5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28610.16元(含本案执行费324元),本院已将28286.16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324元本院已扣缴。
本院认为,*****(**)案【2017】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2017】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