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杰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271号
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796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深圳杰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壹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1887L。
法定代表人龙水珍。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杰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以被告已经还款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杰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93元,由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