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宝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5277号
原告:深圳市***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琪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辉,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系深圳市***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嘉宝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邓月坤。
委托代理人:张国泰,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嘉敏,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1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6.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向原告退回受理费2056.1元。
审判员  黄丽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