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1744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宜州市。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原告:欧海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藩章,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兆林,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7969R。
法定代表人:梁琪译。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海渊与被告刘兆林、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海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海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海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欧海渊负担。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智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