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某某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09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敏,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深圳市***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7969R。
法定代表人:梁琪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娜,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李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