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2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124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644136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李 斌
书记员 吴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