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24218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18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培。
本院在审理长沙市天心区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与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2684.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2684.33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462684.33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