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97号
原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黎年武。
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培。
原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